行政处罚信息公示
行政相对人名称:福鼎市恒台服饰有限公司
(资料图)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鼎市监处罚﹝2023﹞2-02号
处罚类别:罚款;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
处罚内容:1.没收违法所得60元;2.处以罚款960元。以上罚没款共计1020元。
违法行为类型: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上衣、裤、裙(休闲服)的行为,违反了《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二条“生产者生产产品,不得掺杂、掺假,不得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。”的规定。
违法事实: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纤维检验中心于2022年9月6日对福建省福鼎市恒台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衣、裤、裙(休闲服)(生产日期/批号2022-09/--)组织抽检。2022年11月2日,我局收到福建省纤维检验中心于2022年10月9日签发的检验报告(编号为NO:D22000507),检验结论为“经抽样检验,耐水色牢度[面料]项目不符合FZ/T 81007-2012和GB 18401-2010标准,依据FJCCXZ 145-2022 《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休闲服装》,判定为不合格”。2022年11月3日,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,并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,在当事人生产车间、成品仓库均未发现被抽检的同批次产品,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,不要求复检。2022年11月8日,当事人提交了广州帛雅服装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的《代工生产合同书》和《销货清单》证明同批次产品均已销售。经查,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不合格的8件同批次上衣、裤、裙(休闲服),该批次产品为编号355393的成衣。其中2件被福建省纤维检验中心抽检,剩余6件于2022年9月7日以120元/件的价格销售给广州帛雅服装有限公司,销售所得共计:720元,该批次产品的《成衣编号355393成本核算表》证明每件上衣、裤、裙(休闲服)生产成本为110元,违法所得共计60元。当事人共生产同批次产品8件,按照120元/件计算涉案不合格的同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60元。
处罚依据:依据《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条“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,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,责令停止生产、销售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产品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的规定。
处罚决定日期:2023/01/11
处罚机关: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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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福鼎政府网 编辑:马团长
图文内容综合自网络
关键词: 市场监督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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